黑龙江省合同格式条款监督条例第十九条有效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求修改的格式条款在规定期限内拒不修改,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向社会公告后仍继续使用,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