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已修改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强对各民族公民进行法律法规和民族政策的宣传教育,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重视人的全面发展,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公民。

地方法规 · 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6年9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