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已修改自治县的自治机关维护国家的统一,保证宪法和法律在自治县的遵守和执行;把国家的整体利益放在首位,完成上级国家机关交给的各项任务。地方法规 · 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6年9月8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