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已修改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保障本行政区域内各民族公民的合法权益,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压迫和破坏民族团结的行为。地方法规 · 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6年9月8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