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已修改自治县的自治机关行使县级地方国家机关的职权,同时依法行使自治权。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根据自治县的实际情况,在不违背宪法和法律的原则下,采取特殊政策和灵活措施,加快经济社会发展;上级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指示,如有不适合自治县实际情况的,报经该上级国家机关批准,变通执行或者停止执行。地方法规 · 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6年9月8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