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第五章 财政管理第四十三条已修改自治县在执行国家税法时,对需要从税收上加以照顾和鼓励的项目,报经批准,可以实行减税或者免税。地方法规 · 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6年9月8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