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已修改

自治县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设立地方商业银行和城乡信用合作组织。

自治县引导、协调金融机构对自治县经济社会发展的信贷资金需求给予支持。

地方法规 · 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6年9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