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第五章 财政管理第四十四条已修改自治县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设立地方商业银行和城乡信用合作组织。自治县引导、协调金融机构对自治县经济社会发展的信贷资金需求给予支持。地方法规 · 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6年9月8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