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已修改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强财源建设,加强财政监督管理,建立和完善公共财政体系,发挥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

自治县的财政预算设立并安排少数民族发展资金和民族工作经费。

地方法规 · 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6年9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