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第四章 经济建设第三十八条已修改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强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实现人口、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任何组织和个人在自治县开发资源或者进行建设,应当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地方法规 · 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6年9月8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