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已修改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依法保护森林资源,实行封山育林、植树造林、退耕还林和采伐限额制度,严禁毁林开荒、破坏林草植被。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依法保护野生动植物,禁止非法猎捕、采集和贩卖。

自治县鼓励单位和个人承包宜林荒山,植树造林,培育森林资源,发展经济林。

地方法规 · 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6年9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