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第四章 经济建设第二十九条已修改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依法保护和管理水资源,科学规划、合理开发、综合利用。加强水利基础设施建设,防治水土流失、洪涝、干旱等自然灾害,实现水资源的永续利用。自治县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征收的水资源费专项用于水资源的保护和开发利用。自治县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开发水资源,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地方法规 · 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6年9月8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