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第三章 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第二十二条已修改自治县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应当有布依族或者苗族的公民担任院长或者副院长、检察长或者副检察长。自治县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应配备适当数量的布依族、苗族和其他少数民族的工作人员。地方法规 · 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6年9月8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