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第三章 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第二十一条已修改自治县人民法院是自治县的国家审判机关;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是自治县的国家法律监督机关。自治县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对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自治县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受上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监督;自治县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受上级人民检察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地方法规 · 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6年9月8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