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已修改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保障各民族公民都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自治县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对于不通晓汉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应当为他们提供翻译。制作法律文书使用规范的汉字。

地方法规 · 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6年9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