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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关于律师执业的若干规定
第六条
有效
律师事务所不得为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出具律师身份的有关证明。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9月1日
第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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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