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律师承办业务,应当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统一收取费用并如实入账,依法纳税。

未经委托人同意,律师不得将受委托事项转交他人办理。

律师不得以非律师身份从事有偿法律服务。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