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关于律师执业的若干规定第四条有效律师依法执业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涉、阻挠律师依法执业,不得侵害律师的合法权益。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9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