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关于律师执业的若干规定第十六条有效律师有权依法查阅、摘抄、复制所承办案件的案卷材料。在案件申诉、再审过程中,有权依法查阅、摘抄、复制原审案件的案卷材料。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9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