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律师根据案情的需要,可以书面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律师的申请,应当在七日内给予是否同意的答复。不同意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根据律师申请收集、调取的证据,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告知提出申请的律师。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