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关于律师执业的若干规定第十三条有效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可以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与所承办的法律事务有关的情况。律师办理刑事辩护业务,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所承办案件有关的材料。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许可,并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所承办案件有关的材料。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9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