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关于律师执业的若干规定第十二条有效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得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传递信件、钱物,不得将通讯工具提供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9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