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若干规定第六条有效教师应当具备《教师法》规定的相应学历层次,并取得《教师资格条例》规定的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书。取得教师资格的人员首次任教时,应当有一年的试用期。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