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若干规定第七条有效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学校主管部门和学校应当采取措施,提高现有教师的学历水平。教师应当接受各种进修培养,努力提高自身的学历层次。到2010年,四十岁以下的小学与初中教师应当在《教师法》规定的最低学历层次上分别提高一个学历层次。由外地调入本市任小学教师的,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任初中教师的,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