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若干规定第二十八条有效教师对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或者对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不服,可以向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的三十天内,作出处理。教师对有关行政部门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可以向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作出处理。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