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有效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一)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二)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三)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四)旷工或者无正当理由逾假不归,连续超过十天或者一学年内累计超过二十天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教师学年度考核不合格的,给予解除教师职务聘任合同。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