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7

In force

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

(一)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

(二)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

(三)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四)旷工或者无正当理由逾假不归,连续超过十天或者一学年内累计超过二十天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教师学年度考核不合格的,给予解除教师职务聘任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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