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若干规定第十二条有效鼓励应届非师范类大专院校毕业生通过竞争到本市中小学任教。鼓励非教育系统具有教师资格的人员应聘到本市中小学任教。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