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若干规定第十一条有效应届师范类毕业生到本市从事教育工作,由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择优录用。经录用拒不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教育行政部门有权追回教育培养费;未被录用的,经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后进入人才市场择业。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