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怒江傈僳族自治州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三章 矿产品加工经营第二十五条已废止在自治州内加工、收购、销售非自采矿产品的企业和个人,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备案后,方可从事加工经营活动。地方法规 · 怒江傈僳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