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怒江傈僳族自治州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三章 矿产品加工经营第二十四条已废止新建、改建、扩建矿产品加工企业的,应当提交由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出具的与设计生产规模相适应的合法矿石来源证明。无合法矿石来源证明的,项目审批机关不得审查批准。地方法规 · 怒江傈僳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