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怒江傈僳族自治州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三章 矿产品加工经营第二十三条已废止在自治州内设立的选、冶企业,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相关条件,并有合法的矿石原料来源。对不符合设立条件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关闭。禁止矿业权人为选、冶企业出具或者提供虚假矿石来源证明。地方法规 · 怒江傈僳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