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已废止

勘查、开采矿产资源造成地质环境破坏、引发地质灾害以及给矿区勘查区周边群众生产生活造成损害和影响的,矿业权人应当及时向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报告,并采取措施进行治理,防止灾害扩大;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依法进行赔偿。

地方法规 · 怒江傈僳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