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怒江傈僳族自治州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二章 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第二十二条已废止勘查、开采矿产资源造成地质环境破坏、引发地质灾害以及给矿区勘查区周边群众生产生活造成损害和影响的,矿业权人应当及时向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报告,并采取措施进行治理,防止灾害扩大;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依法进行赔偿。地方法规 · 怒江傈僳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