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已废止

申请由自治州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发证的采矿权(含新立、延续、受让、变更),除应当符合相关条件外,申请人应当在矿山所在县或者州府所在县注册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公司或者企业法人,且项目资本金不得低于矿山开发利用方案或者初步概算投资额的百分之五十。

地方法规 · 怒江傈僳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