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已废止

设立矿山企业应当由具有资质的单位编制矿山开采总体设计和单体设计,报相关职能部门审查批准,并严格按照设计施工。

经批准的矿山开采总体设计和单体设计,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报原批准机关审批。

地方法规 · 怒江傈僳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