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已废止下列矿产资源的开采由自治州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发证。
(一)国家、省审批发证以外的矿产储量或者矿山建设规模为小型的非金属矿产;
(二)矿产储量或者矿山建设规模为中型的石灰岩、砂岩、天然石英砂、粘土、页岩等非金属矿产;
(三)跨县开采属县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发证的矿产;
(四)上级主管部门委托审批登记发证的其他矿产。
矿产储量或者矿山建设规模为小型的建筑用石灰岩、砖瓦用砂岩、建筑砖瓦用天然石英砂、砖瓦用黏土以及砖瓦用页岩的开采,由县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发证。
地方法规 · 怒江傈僳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