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已废止

乡、集镇、村庄应当分别编制乡域总体规划、集镇建设规划和村庄建设规划,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给予指导。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2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