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已废止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乡(镇)的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村镇规划建设管理的法律、法规;(二)组织编制、申报和实施村镇建设规划;(三)负责村镇环境保护;(四)建立并管理村镇规划建设档案。乡(镇)人民政府应有专人负责村镇规划建设的日常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2年4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