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九条已废止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处罚决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单位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诉讼期间,工程建设应当暂停。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2年4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