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条已废止妨碍、抗拒村镇规划建设管理人员执行公务,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2年4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