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五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在实施规划过程中,其建筑和设施需要拆除且给予合理补偿的单位和个人,经说服动员仍拒不拆除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2年4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