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已废止

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未按规划审批程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的规定进行建设,严重影响村庄、集镇规划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影响村庄、集镇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工程造价5%以下罚款。

农村居民未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的规定建设住宅的,乡级人民政府可以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2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