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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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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建设
第二十三条
已废止
进行村镇建设应当依法保护风景名胜和文物古迹。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2年4月1日
第二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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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