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三章 建设第二十二条已废止保护村镇生态环境,防治污染,严格保护水源。有污染的企业应限期治理,新建企业的防治污染措施应与生产项目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2年4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