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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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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建设
第二十一条
已废止
村镇应按规划植树造林、种植花草,美化环境。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2年4月1日
第二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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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