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三章 建设第二十条已废止村镇内较大的公共建筑、生产建筑和其它多层建筑,应由持有相应资质证书的设计单位、建筑企业进行设计和施工。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2年4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