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已废止

村镇建设规划实施前原有的建筑和设施,与村镇建设规划不一致的,应逐步调整改造。因建设需要必须拆除的,应按期拆除,建设单位应给予合理补偿。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2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