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已废止

本条例适用于村庄和农村集镇的规划建设管理。

城市规划区内的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执行。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2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