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三章 建设第十八条已废止村镇房屋所有权人,应当按规定向乡(镇)人民政府领取房屋所有权证。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2年4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