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三章 建设第十七条已废止在村庄、集镇范围内进行建设的单位或个人,应申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需申请用地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规定办理。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2年4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