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第十二条已废止严格控制在行蓄洪区和低洼易涝地区规划建设村镇。现有村镇,可迁移的,应逐步迁移;不能迁移的,应有防洪涝设施。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2年4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